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0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建设文化大省中的作用,根据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浙委[2004]1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委办[1998]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颁布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性质及类别、奖级与奖项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称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列入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三大类别: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该类别奖专门奖励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2.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该类别奖专门奖励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在应用理论研究、咨询决策服务研究和社科普及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3.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该类别奖专门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前沿问题研究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三大类别奖均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为进一步鼓励理论创新,在一、二、三等奖之外另设“突出学术贡献奖”,以奖励改革开放以来至当年评奖之前6年发表,被历史证明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或被学界公认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但在当时未被充分认识其价值的研究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是对具有创新价值研究成果的一种追加认定,其奖级相当于一等奖。

第五条  为鼓励研究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评奖领导小组可增设优秀奖,以表彰被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采纳并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理论成果。

第六条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突出学术贡献奖”3项;一、二、三等奖共20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15%30%55%;优秀奖3项。三等奖中非正高职称的中青年学者获奖比例不低于50%。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三个类别奖的奖项额度按各自入围第二轮复评的数量比例确定。奖项名额可在不同奖级之间向下适当调整。

 

第二章   

第七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下称评奖领导小组)是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评奖结果的最终审定。评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评奖领导小组职责:讨论决定评奖中的重大事项、聘请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审批获奖名单。

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承担评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下称评奖委员会)是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由省内外社科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和部分实际工作部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组成。其职责是:评审成果,向评奖领导小组提出拟奖励成果名单。

进入评奖委员会的条件为: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学术道德,热心社科公益事业,为人正派;是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组成员或是省外教学科研单位有相当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我省部分实际工作部门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从事社科研究工作的领导。

评奖委员会由参加初评的同行专家和参加复评的大学科组专家两部分组成。参加初评的同行专家产生的程序是: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根据申报情况,以二级学科为选择标准,面向省内外,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奖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参加复评的大学科组专家产生程序是: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根据同行专家初评情况,以一级学科为标准,面向省内外,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奖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评奖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和制约机制。凡本人或近亲有成果申报参评的、联名推荐突出学术贡献奖成果的专家不参加评奖委员会。除评奖委员会主任外,参加初评的同行专家与参加复评的大学科组专家原则上不重复。每届评奖委员会成员至少调整三分之一。

在评审过程中被举报有不公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专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委资格,并予以通报,三届内不再担任评奖专家。

第九条  拟获奖成果在公示期间如遇投诉等问题,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复议专家组。复议专家组由相关成果所属学科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复议专家组的职责是:对公示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审读、复议,向评奖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当届复议专家组成员与当届评奖委员会成员不重复。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获奖的著作类成果原则上必须有2篇以上的和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获得一等奖的著作,原则上必须要有2篇以上的和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论文在一级刊物上发表。

第十一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著作、论文等)的评审标准

“突出学术贡献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和影响,发表后引起争议或未被社会充分认识,但随实践发展,其观点被共认,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公认。

一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提出新思想、新观点,且观点正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其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作出新理解、新阐述,且观点正确、对研究、宣传党的基本理论产生较大影响,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作出较好的论述,观点正确,条理清晰,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对人们理解和接受马克思主义有较大帮助。

第十二条  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类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

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类成果分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对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科普类成果三类。

1.应用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突出学术贡献奖”:在应用理论研究某一领域具有重大突破的创新意义,提出新理论或新观点、为应用类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其价值在当时未被充分认识,但随实践发展,已被社会公认,并被广泛运用到各类应用对策类研究中,在全国产生影响,对相关学科应用性理论的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一等奖:对重大现实问题作出了具有重大学理价值的理论分析,提出了新观点,新问题,在该领域具有开拓性,且说理充分、论证严谨,为解释、解决某类问题或社会现象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丰富了相关学科原有的理论,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二等奖:对现实问题作出了新的理论分析,提出新论据,或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论述,且说理充分,对研究、解决该类问题提供了的新依据,丰富了相关学科原有的理论,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

三等奖:对现实问题研究补充了新的证据,提供了新的信息,为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材料,对同类问题的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

2.对策类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突出学术贡献奖”: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新意的观念、对策建议。该建议或当时未被采纳,随实践发展,被证明其实践意义重大;或当时已被采纳,随实践发展,其意义远远超过当时的评价水平,对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一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现了影响发展的新的关键问题,提出了有重大价值的新理念、新建议,且说理充分,被省部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运用,在省内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已有的对策和实践,从新的视角作出了新判断,提出新建议,或被省级党委、政府决策、省级相关系统的重要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应用,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已有观点补充了新证据,提供了新的信息,或被省一级相关系统、部门的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采纳,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3.为公众服务的科普读物的评审标准为:

科普读物类成果暂不设立“突出学术贡献奖”。

一等奖:选题为公众急需了解和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是影响当前公众社科素养的重大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生动易懂,发行量大(20000册以上),社会效益好,在省内外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有良好影响,对社科知识在省内外的普及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等奖:选题为公众所需的了解和关注的重要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易懂,有较大的发行量(8000册以上),在省内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产生重要影响,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较好的作用。

三等奖:选题重要,成果观点正确、内容易懂,有一定的发行量(5000册以上)和影响力,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分研究类成果、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古籍整理类成果和译著。

1.研究类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等)的评审标准为:

“突出学术贡献奖”:成果提出了新的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观点,对丰富发展或颠覆传统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对学科生长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填补了某一学术空白,是至今为止该学科领域中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引导学术前沿的学界公认的成果。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研究中提出了具有学术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引用率高或被国内外权威刊物转载,对弥补某一学术空白或学术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二等奖:选题意义重大,研究中提出了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引用率高,对学科建设具有较大贡献,在省内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等奖:选题有重要价值,研究成果提出的观点和结论具有重要价值,引用率较高,对促进学科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包括工具书、志书)的评审标准:

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暂不设立“突出学术贡献奖”。

一等奖:内容丰富、数据准确、文字流畅、编排科学、检索方便,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二等奖: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得到学术界的肯定,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出版后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较好的影响。

3.古籍整理类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突出学术贡献奖”:古籍整理新颖、准确、翔实,在填补空白或纠偏改错方面有重大突破,起到补正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是迄今为止该领域中最具权威意义的版本,得到省内外学术界的充分肯定。

一等奖:古籍整理准确翔实,起到补正残缺的作用;注释简洁,方法科学,富有新意,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的充分肯定,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成果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对促进学术研究起了重要作用,发表后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发表后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有较好影响。

4.译著的评审标准为:

译著暂不设立“突出学术贡献奖”。

一等奖:所选择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外新近的涉及学术前沿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对学科发展或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很强的借鉴意义。译著语言流畅、通达、准确地反映了原著精神,并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发表后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等奖:所选择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发展急需的国外新近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且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较大的学术价值。译著较准确地表达原著思想,语句通达,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发表后有一定社会影响。

三等奖:译著较好地表达原著意思,语句流畅,所选择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申报范围

1.参评成果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2.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其主要研究对象是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列入评奖范围。

3.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的社科研究成果,不再参加一、二、三等奖评审。但获得过一等奖奖级以下(不含一等奖)的成果,可申报“突出学术贡献奖”。 当年参加过省党政系统调研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等其他省级奖项评奖未获奖的成果,均不得申报当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在职省级领导的社科研究成果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五条  申报资格

1.申报人: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人事关系在浙江的作者(简称我省作者)撰写、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并能在成果中得到明确标示的成果。

我省作者在申报与省外、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时,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获得合作者出具的明确标明“允许浙江省作者申报,本人放弃在浙江省申报和获奖的权利”内容的声明书(国内合作者还需在声明书上加盖合作者所在单位公章)才具有申报资格;本省作者合作的成果在申报时,不可以分割使用合作成果,只能联合申报,具名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为准。

    多人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原则上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则必须以集体名义申报。但同一成果,二者只能选一,不能重复申报。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

已故研究者的成果,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

2.成果资格:

申报参评的成果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佳的社会效益。

参评成果须是在国内外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普及读物、译著、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等)及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国外发布的非中文写就的成果所用语言要求为英语。

正式发表的成果中,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必须以单篇论文申报。普及读物类成果,发行量必须达到5000册以上(以版权页印数为准,同版次印刷数可累加)才可申报。

未公开发表和出版的应用理论和对策研究类研究成果,必须具有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转化为决策文件、或被省级相关部门推广应用,具有广泛影响,产生效益的证明文件等。实际工作部门研究系列社科工作者的研究成果,若与本部门工作性质和内容相关,还需有相关内容公开发表的论文。

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在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部门主办的有关内部刊物上发表。

3.成果时限:

申报 “突出学术贡献奖”的成果必须是成果发布时间距离当届评奖六年以上的研究成果。

申报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必须是当届评奖前两年内(不含当届评奖年份)的研究成果。

多卷本著作待出齐后一次性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申报办法

1.“突出学术贡献奖”申报,采用单位或学者推荐的方法。任何单位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学者三人以上(含三人)联名都可对符合“突出学术贡献奖”评审要求的优秀成果进行推荐。推荐者应填写推荐表,并附推荐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不接受作者本人的直接申报。

2. 一 、二、三等奖的申报采用个人申报的方式进行。由作者个人根据评奖标准,提出申报要求。

3. 各高等院校和省属其他单位受理本单位的申报成果,其它的成果申报由作者所在地的市社科联受理。各高等院校、省属单位和市社科联负责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和政治审读。政治审读必须由成果申报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市社科联组织专家认真进行,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社科发展规划办。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推荐者或申报者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表或申报表,注明申报的奖别、成果所属的学科、引用转载等情况。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推荐表或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1份是原件;

2.研究成果一式3份;论文形式的,其中1份须是原件;

3.反映成果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一式3份(被政府采纳的证明必须是原件,领导批示、转摘引用等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第五章  评奖程序及办法

第十八条  评奖程序

评奖按申报汇总上网公示、资格确认、学科专家组评审、评委会评审、公示、复议、评奖领导小组确认批准、省政府发文公布的程序进行。

1. 申报汇总上网公示。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将记录参评成果名称、形式、作者、发表时间、发表刊物、转载引用采纳等情况的申报汇总表上网公示,同时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上网公布情况进行确认。公示期为10天。

2. 资格确认。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社科发展规划办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通过确认的申报成果全部上网公布,并设立专栏,接受社会监督。

3.学科专家组评审。实行同行专家组初评和大学科专家组复评两轮进行。

同行专家组初评:申报成果在一级学科中按相近研究内容划分为若干小组,送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审读申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评奖标准,对送审成果填写《打分表》。《打分表》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成果不超过总数的20%

大学科专家组评审:分类别,由若干个一级学科组成大学科组,对本大学科组通过同行专家初评、入围二审的成果进行复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提出本大学科组各奖级的获奖成果候选名单, 并投票评出本大学科组二、三等奖拟奖励成果。

4.评奖委员会评审: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类分别审议各大学科组评审结果,并投票评出本届的一等奖和“突出学术贡献奖”拟奖励成果。

5.公示。将拟奖励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采用书面形式向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出意见,并申明理由和依据,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6.复议。拟获奖成果在公示期间如遇投诉等问题,成立复议专家组。复议专家组的职责是:对公示期中产生的投诉、申诉及存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并向评奖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7.审批。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和复议专家组的处理意见,审核拟奖励成果。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发文向省政府报告审核结果。

8.公布。省政府发文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名单公布时分别按三大类别的获奖成果的第一作者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第十九条  评奖办法

1.同行专家组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方式,也可采取同时段集中独立审读打分的方式。同一成果审读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含3人)。

2.大学科专家组复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大学科组专家评审不实行专著论文分类评审的方式,专著论文各自获奖名额由各学科大组根据参评成果质量在奖项总额内决定。

3.大学科专家组投票必须在实到评委超过大学科专家组全体人数2/3以上时方可进行。

4.“突出学术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均实行差额表决,表决结果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直至额满为止。但获“突出学术贡献奖”的得票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一等奖的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实到评委人数的二分之一。

投票一次完成。评出的成果数如少于规定名额,不再投票另评。但如遇末几位成果得票数相等,总数又超额时,必须对得票数相同的末几位成果再次投票表决。

上一奖级差额表决落选的成果,列为下一奖级的当然候选名单。申报“突出学术贡献奖”落选的成果不再进入其他奖级的评审。

5.评奖顺序:按“突出学术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顺序从高到低评出获奖成果。

6. 是否设立优秀奖由评奖领导小组决定,提名拟获优秀奖的成果须为进入二审并经评委会认可的成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骗取奖励的,在公示期内发现则取消其获奖资格,在颁奖后发现的,经核实则发布通知撤消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被核实有上述行为者,四年内取消其申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