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0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文件

湖师院校办发〔201648


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930

 

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教师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成果管理,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二级学院和校级科研院所(下称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建团队、凝练方向、整合资源,组织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工作,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经费调剂、项目验收等专业化服务。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严把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适时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有关法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根据项目要求和审计委托书进行相关审计工作,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杜绝虚报、冒领和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研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二级单位组织好本单位申报项目的预答辩、专家指导等工作。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作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所有项目申请书由二级单位统一报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汇总,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协助负责人进行各类项目的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按照上级政策,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实行间接经费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划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划拨项目科研经费,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表为项目建立财务账号,统一管理报销业务。

第十二条  间接经费未单独拨付学校的,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科研经费总额的8%提取。

第十四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间接费用、管理费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予以退还。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教师以企业名义申请获批的纵向项目,项目经费50%以上划拨至我校计划财务处的,学校在其考核、聘任、职称评审时可认定该项目为同级别的纵向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和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进度,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合同的规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学院、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科研项目因故需要延期的,负责人须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按期做好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结题后,需积极开展延伸研究和奖项培育,科技类计划项目须及时做好成果登记。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负责人需严格执行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规范报销程序,强化公务卡支付结算管理;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我校标准执行。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咨询费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结合科研实绩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安排的激励费用支出。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浙江省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一览表、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二十八条 对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进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列支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六章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结清应收应付款,配合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做好财务决算和经费审计工作。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应于2年内结账,剩余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按原项目经费性质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若与新出台的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不符,则依据新法规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后,原《湖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06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纵向项目激励性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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