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1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激励办法

为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与服务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有文件明文规定的除外):

1.国家级项目按10.4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万元。

2.省(部)级重大、重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按10.2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3.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3万元。

4.经立项部门批准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子项目或专项(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以项目立项书为准),按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予以配套。

5.同一项目在不同渠道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二条  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学校也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2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我校教师为项目参加者的,按到账经费给予10.1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6万元。

第三条  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同立项单位另有约定的市(厅)级重大、重点或专项及以上项目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市(厅)级立项不资助或小额资助项目,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额度予以资助或补足,经费仅限于科研业务费的支出。

第四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协作费、差旅会议费、文献资料费、人员劳务费、专家讲学费、评审鉴定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等费用支出。各科目开支规定如下:

1.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有配套经费预算的,按预算开支(例如学校与主管部门联合资助项目等)。

2.如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没有学校配套经费预算的,配套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研发经费和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配套经费的80%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配套经费的10%。

1)研发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合作协作费、差旅费、文献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研发经费。

2)劳务费主要用于专家讲学的学术报告费、咨询费、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和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劳动报酬。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给予项目研究资助配套;在学校已拨配套经费后,如有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项目,学校将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扣回已配相应金额。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调出,纵向配套经费未使用金额由学校收回。项目正常结题验收后,激励支出部分仍可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支出。

第七条 科学技术类纵向项目研究资助配套经费按照主管部门拨款方式分期给予拨付。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预留40%作为风险金在项目按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后一次性拨付,未经批准延期完成的项目不予拨付,其余60%按照主管部门拨款方式分期给予拨付。

第八条按合同规定,纵向科研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全部配套经费;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止项目研究的退还节余配套经费。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学校给予一定金额的项目激励费。

1.主持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激励费30万元。

2.主持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子课题,国家一般重点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激励费15万元。

3.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等激励费7.5万元。

4.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激励费6万元。

5.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与应急管理等专项基金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及以上)、小额资助面上项目等激励费4万元。

6.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与应急管理等专项基金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以下),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自筹),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重点项目,省科技计划一般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激励费 2.5万元。

7.主持的省(部)级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激励费1.0万元。

8.主持的市(厅)级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激励费0.3万元。

9.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项目能够按时结项,结项时经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等级的,每项追加激励费2万元;主管部门认定为“良好”等级的,每项追加激励费1万元。主持的理工类国家级项目能够按时结项,并在1年内完成成果登记或鉴定的,每项追加激励费1万元。

10.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从配套经费中安排50%的经费用于激励支出。

第十条 激励费的支出。我校作为主持单位的项目激励费分立项激励支出和结题验收激励支出,分别在项目立项后和项目按时正常结题验收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各按50%支出。项目如延期1次后通过结题验收则扣除结题验收激励支出费用的10%,延期2次后通过结题验收的则扣除50%,延期3次及以上通过结题验收的则全额扣除不予奖励。我校作为共同承担(合作)单位的项目激励费,在立项后一次性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科研项目的配套激励。附属单位及非我校人员以湖州师范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获批的项目,给予50%激励但不配套。本办法尚未涵括的项目,将根据立项单位和到账经费等情况,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相应激励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我校教师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起立项项目,原《湖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06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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