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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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310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省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确定课题的基本原则

1、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方向,课题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2、能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或先进经验;对教育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参加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

第二条  课题的分类

1、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根据课题的规模和重要性,分为“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研究课题”(简称“省重大课题”,编号序列为SA***)、“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简称“省重点课题”,编号序列为SB***)和“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简称“省规划课题”,编号序列为SC***)三类。

2、省“重大课题”一般指对省重大教育改革措施或在学术上具有重要价值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

3、省“重点课题”一般指比较重要的理论性研究课题和综合性应用研究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二年。

4、省“规划课题”一般指教育教学各学科具体领域进行研究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  课题的管理机构

1、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规划领导小组”)是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的领导机构,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负责日常工作。

2、对课题的管理包括:全省教科类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项、鉴定和评奖等。

3、协助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全国教科重点以上立项课题和负责全国教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4、经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规划办聘请部分领导、专家为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评审员。评审员受规划领导小组或规划办的委托,参与课题的评审、鉴定、评奖等工作。

第四条  课题的申报人

1、各类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应有课题负责人书面申报。

2、课题申报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3、申报“省重大、重点课题”的申报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申报时须经副高以上职务(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介绍。

4、课题申报人同一时间内负责的同类课题只允许一项。没有充足理由未能完成所负责课题者,其学校(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鼓励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申报课题。

6、全国教科规划以上课题按全国教科规划办的有关文件要求申报

第五条  课题的申报

1、课题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限额申报的办法。

2、规划办是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级各类研究课题的申报受理单位,各类课题的《申报表》由规划办统一制定。

3、《申报表》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4、《申报表》应先报送给各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高校科研部门初审后报省教科规划办,在特定领域已有一定研究基础的人士,可以直接向省规划办申报。

5、推荐申报全国教科各级各类课题,原则上择优推选已鉴定结题,有研究基础、需深化研究的“省重大、重点规划课题”。

第六条  课题的规划、评审与立项

1、“省重大课题”的《申报表》经规划办初步筛选后,由规划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由规划领导小组下达《立项通知书》。“省重大课题”一般23年作少量滚动立项,立项原则是少而精,要求每一个课题都能解决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

2、“省重点课题”的《申报表》经市规划办初评后,由规划办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由规划办下达《立项通知书》。“省重点课题”一般按年作少量滚动立项,立项原则是已结题,需深化研究的省年度规划课题,要求每一个课题都能解决一个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

3、 “省规划课题”的《申报表》经市教科规划办初步筛选后,由省规划办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由规划办下达《立项通知书》。“省规划课题”一般每年按比例滚动立项,立项原则是符合学校(单位)和研究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后能解决一些实际的理论问题。

第七条  课题经费

1、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规划办立项研究的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情况特殊的,酌情预以资助。

2、自行解决或资助的科研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调查、出差、资料、小型会议、打(复)印等。

3、自行解决或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专设科目代为管理,使用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符合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八条  课题的管理

1、省教育科学年度规划研究课题委托市规划办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重大、重点课题”由规划办直接管理。

2、“省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份就本课题的本年度进程和下年度的计划向规划办提出书面报告。规划办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3、对“省重点课题”与“省规划课题”,规划办将采用各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规划办将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的年度报告,每年向规划领导小组通报一次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

4、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主要参与者工作变动无人接替等特殊原因,致使课题确实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规划办提出终止课题的要求。“省重大课题”要求终止时,由规划办负责人批准。

5、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如发现条件严重不符或立项后实际上无进展的课题,规划领导小组或规划办将予以撤销。

第九条  课题的结题与鉴定

1、课题负责人按时上报符合《申报表》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即为完成。课题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论文、著作、或教育产品。一个课题可以有一种或几种成果形式。

2、“省重大课题”和“省重点课题”完成时,都应接受规划办组织的鉴定。部分影响较大,成果显著的“省规划课题”也可以视情况接受规划办组织的鉴定。

3、鉴定分通讯鉴定与鉴定会鉴定两种形式。鉴定的方式与程序由规划办另行规定。《课题鉴定书》由规划办统一印制。

4、已正式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规划办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规划办批准,方可延长。

第十条  成果的评奖

1、每五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设一、二、三等奖),由规划领导小组组织评委会评奖。

2、每二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评选活动(设一、二、三等奖),由规划办组织评委会评奖。

3、部分教育教学管理等软科学方面的课题成果,经省规划办推荐和省科技厅成果管理部门鉴定,可参加省级科技部门组织的成果评奖活动。

4、按时取得成果的“省重大课题”、“省重点课题”和“省规划课题”是主要的参评对象。

5、评奖结果由评奖的组织单位报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以规划领导小组或规划办的名义颁布。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