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0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地有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纵向项目中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其他纵向科研项目中有间接费用预算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等公共开支、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编制与核定

第四条 在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编制时,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限范围内足额编制。间接费用计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五条 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间接经费预算统一由立项单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额度。

第三章  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一)管理费: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等公共开支、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科研经费总额的8%提取(合作项目无配套的为5%),其它均用于绩效支出。

(二)绩效支出:由学校结合科研实绩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安排的激励费用支出。

1.发放比例

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按绩效支出总额的60%发放(若总经费到帐未达60%,按到帐经费比例发放)。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项目结题验收前尚未发放激励支出的负责人,可在结题验收后申请一次性发放。

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2.发放流程

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湖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提出发放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绩效支出是否发放提出建议;计划财务处按预算核定后发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的绩效支出,严禁与课题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行,之前立项项目间接经费未有明确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湖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激励费发放申请表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院(部门)

 

项目来源

 

项目执行期限

 

项目财务代码

 

验收结题时间

 

激励费预算

金额/万元

 

发放类别

  o中期发放

o结题发放

发放金额/万元

 

 

激励费发放明细

姓名

工号

已取得的研究成果

金额(元)

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所在学院意见:

 

分管院长签字(学院盖章):

日期: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意见:

 

分管处长签字(部门盖章):

日期:

 

 

 

        

注:1.激励费的发放须由负责人在研究中期及结题验收通过后分别递交激励费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到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待科技处审批后,报送财务处统一进行发放。

2.列支对象只限项目组成员。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9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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