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州师范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简称湖师院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湖州师范学院党政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学校人文社科类社团、院系和研究机构等组织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学校联系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全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宣传普及”职能,为学校社会科学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浙江省、湖州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同时接受省、市社科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 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

2.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联系学校的实际,动员、组织和引导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普及工作,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3. 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全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联系和工作渠道;整合学校社科力量,发挥合力优势,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4. 充分发挥科研优势,组织、支持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和理论研究,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强化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优势和特色;

5. 定期组织全校性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宣传推广优秀成果,努力促进成果转化;

6.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科学研究的宣传、普及、咨询、培训等活动;

7. 发现、培养、扶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加强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

8. 积极反映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9. 表彰社科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0. 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校内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者,以及各社科类社团、二级学院研究机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根据本会章程,定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 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奖和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普及咨询等各种业务活动;

4. 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书刊资料;

5.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 优秀的科研成果或先进会员,可获得本会奖励;

7. 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学术活动等,可获得本会的必要支持;

8. 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 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 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及时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州师范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

4.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5. 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

6. 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7. 讨论和通过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 研究年度工作计划;

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次。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实施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工作计划;

3. 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 讨论并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等的变更和增补;

5. 根据需要,讨论并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调整或增补。

第十六条  本会在人文社科处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上级拨款;

2. 捐赠;

3. 开展各类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2017年12月29日经本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