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0

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人文社科高级别项目和高水平成果的前期培育,集聚学术团队,增强团队合作的意识,提升我校人文社科的科研竞争力,特设立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资助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  重点资助对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项目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体现地域优势和学校学科特色优势的新兴、边缘、交叉学科项目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的基础研究的前期研究。

第二章  资助经费和资助类别

第三条  本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最长延期不超过2年。

第四条  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两类,根据当年申报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立项数。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本项目须以项目组形式申报,项目负责人在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类别中择一申报,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两个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一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组成员中校内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申报时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项目组成员中校内青年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七条  申报项目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八条  已承担各类校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到期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表、活页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送校人文社科处。

    第十条  人文社科处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提交校文科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确立拟立项建议名单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的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校预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人文社科处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12月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能通过中期检查:

1)至少有1篇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湖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项目编号)”字样。

2)项目负责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3)研究报告获得县处级及以上政府领导针对该研究报告作出的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处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发文等形式采纳。

3.中期检查结束后,人文社科处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连续两次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10%的项目经费。

4.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年中期检查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和人文社科处审批通过后,参加下一年度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本项目研究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先拨付项目资助总经费的60%;研究期限内按要求参加并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题后再拨付总经费的40%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计划实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和人文社科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原则上最多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在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须以湖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并取得以下成绩之一,可准予结题:

1. 该项目组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

2. 项目负责人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以湖州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期刊论文2篇(其中1篇为CSSCI来源期刊)。

3. 研究报告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领导针对该研究报告作出的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发文等形式采纳。

    第十六条  青年项目在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须以湖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并取得以下成绩之一,可准予结题:

1. 该项目组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

2. 项目负责人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以湖州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CSSCI来源期刊论文1篇,或期刊论文2篇(其中1篇为核心期刊)。

3. 研究报告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领导针对该研究报告作出的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发文等形式采纳。

第十七条  对超过最长研究周期仍不能结项的,无故不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终止研究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清理工作,撤销或追回项目经费,且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校级项目,不推荐申报高级别项目。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预研究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学校不再资助该项目的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文件公布后新立项和申请结题的校预研究项目。原《湖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259号文件中的附件2),及《<人文社科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改条款》(湖师院发〔201668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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