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1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加快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和知名度,形成我校特色学科、特色方向,特制定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著作出版资助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具体负责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著作出版资助范围为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前沿性的学术专著或文学作品或中华学术名著译著、中华文学名著译著等,且字数原则上应达到15万字以上。

第五条  资助著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导向正确,治学态度严谨,研究方法科学,学术观点新颖;

2.选题恰当,在本领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3.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对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2.编著、论文集;

3.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4.音像制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

5.已出版的著作和再版著作;

6.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的成果。

第七条  对符合我校一流学科与硕士学位点建设方向的著作优先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已承担各类校级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九条  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的80%并已同有关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或协议、意向书)

第十条著作出版资助分A类(精品著作)和B类(学术著作、译著、优秀博士论文)二类。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可申报A类资助,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可申报B类资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表、活页、书稿、出版合同(或协议书、意向书)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人文社科类著作送校人文社科处,科技类著作送校科技处。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著作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提交校文科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确立拟立项建议名单,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批的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   

第五章  资助数量和经费

第十四条  根据当年申报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各类著作的资助数量。

第十五条  列入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A类每部资助4万元,B类每部资助3万元。获批立项的著作如再获得高级别出版资助,学校只补充资助不超过资助限额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已获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不再享受学校成果奖励办法中的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七条  凭出版社出具的出版费用发票和正式出版合同,经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审核后报销或进行经费划拨。

第六章  出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获我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著作,在出版时须在著作封面或扉页注明湖州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字样。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学校提供10本著作,其中8本交校图书馆存阅。

第十九条  获得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者,著作必须在申请批准后第二年出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版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和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对超过最长年限仍不能出版的,无故不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终止研究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清理工作,撤销或追回项目经费,且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校级出版资助项目,不推荐申报高级别出版资助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不得弄虚作假,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版资助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学校不再资助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人文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文件公布后新立项的校出版资助项目。原《湖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259号文件中的附件3)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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