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加快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和知名度,形成我校特色学科、特色方向,特制定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著作出版资助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具体负责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著作出版资助范围为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前沿性的学术专著或文学作品或中华学术名著译著、中华文学名著译著等,且字数原则上应达到15万字以上。
第五条 资助著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导向正确,治学态度严谨,研究方法科学,学术观点新颖;
2.选题恰当,在本领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3.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对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2.编著、论文集;
3.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4.音像制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
5.已出版的著作和再版著作;
6.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的成果。
第七条 对符合我校一流学科与硕士学位点建设方向的著作优先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已承担各类校级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九条 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的80%并已同有关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或协议、意向书)。
第十条著作出版资助分A类(精品著作)和B类(学术著作、译著、优秀博士论文)二类。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可申报A类资助,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可申报B类资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表、活页、书稿、出版合同(或协议书、意向书)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人文社科类著作送校人文社科处,科技类著作送校科技处。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著作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提交校文科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确立拟立项建议名单,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批的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
第五章 资助数量和经费
第十四条 根据当年申报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各类著作的资助数量。
第十五条 列入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A类每部资助4万元,B类每部资助3万元。获批立项的著作如再获得高级别出版资助,学校只补充资助不超过资助限额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已获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不再享受学校成果奖励办法中的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七条 凭出版社出具的出版费用发票和正式出版合同,经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审核后报销或进行经费划拨。
第六章 出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获我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著作,在出版时须在著作封面或扉页注明“湖州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字样。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学校提供10本著作,其中8本交校图书馆存阅。
第十九条 获得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者,著作必须在申请批准后第二年出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版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和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对超过最长年限仍不能出版的,无故不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终止研究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清理工作,撤销或追回项目经费,且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校级出版资助项目,不推荐申报高级别出版资助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不得弄虚作假,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版资助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学校不再资助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人文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文件公布后新立项的校出版资助项目。原《湖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2〕59号文件中的附件3)文件同时废止。